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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地仁某某**乡**村**组,住仁某某**镇**村**组。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资阳与仁寿交界的三岔口子处,电话联系他人以650元的价格购买射钉枪1支,后用枪打鸟。2020年6月11日,仁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仁某某**镇**村**组,联系方式1998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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