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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1********,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桂花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李某某在大姚县城一不知名的五金工具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三盒射钉弹、还有一截钢管,回到家之后李某某用电焊机将锯断的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组装了一支射钉枪。之后李某某用该射钉枪打老鼠,使用了3、4次,该枪一直存放于**镇***村委会****村家中。2019年8月李某某经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问询,李某某主动到案并承认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于次日主动带领民警到其**镇***村委会****村老家将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55颗射钉弹及0.1千克钢珠交给民警。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射钉枪支、射钉弹及其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证人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枪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19年12月13日

附:1.侦查卷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

3.李某某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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