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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8********,白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8时30分,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信件称:“双柏县妥甸镇**村委会***村村长李某某持有一支枪,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当日民警到双柏县妥甸镇**委**村**号李某某家中调查核实时,李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藏匿在田房内的疑似射钉枪一支、空爆弹55枚、铁砂524枚拿来交给民警。经侦查,上述查获的物品均系李某某所有。经聘请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藏匿的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枪支弹药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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