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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李某某家一杂物间内查获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746颗,黑色金属颗粒50颗,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该枪支系其组装所得。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勐旺村委会下户东组33号,联系电话1582500****)。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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