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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楚雄市公安局民警对楚雄市东华镇***村委会排查涉枪线索,对李某某**商店对李某某做工作后,李某某主动交出四支枪支疑似物,随后民警将四支枪支疑似物扣押。后经楚雄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编号为:JC-2018-HJ-65-03、JC-2018-HJ-65-04)两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57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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