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8********,瑶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4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调查。后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一个木制枪壳、一个疑似射钉枪枪托、一支疑似射钉枪、7个铁夹、1个乌龟腹壳、2只活体野鸡。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519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扣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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