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马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马关县古林箐乡鸡冠山岔路口李某某处查获枪支一支。经查,该枪支系被告人李某某所有。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向某某、唐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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