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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68********,苗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将一支火药枪和一支射钉枪存放于家中,该二支枪支于2019年7月24日在其家中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二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携带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到南涧县碧溪乡凤仙村委会桂花箐社“小桥山”、“河边山”等地山林内,用射钉枪非法猎杀白腹锦鸡1只、白鹇1只。所猎杀的白腹锦鸡、白鹇被李某某食肉后,留存脚爪于家中泡酒,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涉案疑似野生动物爪种属分别为白腹锦鸡、白鹇,白腹锦鸡、白鹇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绍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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