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利川市**镇**村村委会**,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在网上购买气枪一支、气枪铅弹8000余发,2014年在网上及文具店内购买气枪铅弹1000余发,长期将该支气枪及另一支来历不明的气枪、7132发气枪铅弹放置于家中。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两支气罐式气动步枪均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的气动枪支;7132发铅弹均是机制圆头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两支、气枪铅弹7132发(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理持枪证相关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放射诊断报告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Q0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两支、气枪铅弹7132发,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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