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二十年前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后藏于其家屋外埋藏。被人举报,2019年12月10日此枪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举报信,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及搜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