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二十年前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后藏于其家屋外埋藏。被人举报,2019年12月10日此枪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举报信,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及搜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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