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8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富某甲(男,65岁)未能如期归还欠款,将富某甲带至龙江县**乡李某某门市房中,限制富某甲人身自由约7日,期间因富某甲女儿富某乙报案,富某甲至龙江县**派出所接受询问。2015年,李某某因同一事由,将富某丙带至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一宾馆内,限制富某丙人身自由约8小时,并将富某丙耳朵打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龙江县**乡**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013年4月6日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龙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等;
2.证人富某乙、韩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富某甲、富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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