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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29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的借款尚有几万元没有还清。2016年2月6日晚上,李某甲向李某乙追要欠款未果,便与其两个儿子开车拉着李某乙在县城转悠,7日凌晨2时许,三人把李某乙拉到县城**花园对面进行殴打,后又责令李某乙将衣服脱掉,李某乙将衣服脱得只剩下一条内裤,李某甲让李某乙跑到睢县**附近的摄像头下,给李某乙拍了一张照片。之后将李某乙拉到宾馆房间内睡觉,次日早晨,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只穿条内裤的李某乙拉到北门口,李某乙下车后给其家人联系将其接走。后李某甲将李某乙的照片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经鉴定李某乙的右侧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李某乙照片截图、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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