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家住永登县**镇**村**社,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因琐事将温某某强行拉至河桥村“彰儿沟”进行殴打并致伤。后曹某甲、曹某乙将温某某拉至自己家中,限制温某某的人身自由,直到次日8时许才让温某某回家。经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济民
2014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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