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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6时许,因被害人邓某某在本区大龙街新水坑村宜嘉木箱厂内一赌场向被告人李某某借钱赌博输后无钱还款,被告人李某某与2名男子将被害人邓某某带至本区大龙街旧水坑村福田路森林公园,要求被害人邓某某打电话给朋友筹钱还债,期间,殴打被害人邓某某头部、胸部(伤情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邓某某在与其表弟联系时用家乡话求救,其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上海大众汽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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