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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1988年因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因结伙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肇东市居民柴某某向哈市的赵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决)各借款人民币20 余万元,一直未还且躲避二人,引起赵和刘的不满。

    2016 年2 月23 日下午,赵某甲、刘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乙(另案处理)经合谋携尖刀由哈市驾车来到肇东。经寻找,当日17 时许,四人在肇东市八道街北水汇洗浴门前找到柴某某,赵某乙驾车挡在柴某某轿车车头,防其驾车逃跑。赵某甲领刘某某、李某某持尖刀扭住柴某某,欲将其带走。见柴某某呼喊并撕扯反抗,刘某某用尖刀将柴的左腿扎伤,随后,几人将柴某某扭住,强行抬上赵某乙驾驶的轿车并驶往哈市。途中,几人对柴某某进行殴打,让其筹钱还款。当日18 时30 分许,赵某甲、刘某某、李某某、赵某乙见柴某某腿部流血不止,将其送至哈市第十医院救治。期间,刘某某、李某某先行逃离。当日19 时许,见柴某某呼喊并向医护人员求助,赵某甲与朋友将柴某某送至哈市道里区群力区医大一院,扔下一万元诊疗费后逃走。

    案发后,肇东市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肇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

4. 同案犯赵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 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8. 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杜东海

2019年10月9日

附件:1.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3.《使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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