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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6月7日被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6日,陈某(另案)因索要债款约受害人高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公园见面。当天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马某某(另案)、“永平”、“英杰”、“明哥”等人先后到达迎泽公园与高某某见面。李某某见到高某某后,用帽子在高某某头上拍了两下,高某某就推了李某某一下。大约二十分钟后,受害人高某某被李某某、马某某、“英杰”强行拽到一辆黑色商务车上。被强行带至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荣军苑小区2单元15层西户,陈某和李某某在其中某个房间内与高某某谈还钱的事情,其他人在另一个房间打扑克牌。当天19时左右,受害人高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永平”、“英杰”、“明哥”等人带至新建街东北饺子馆吃饭。在吃饭期间,陈环将受害人高某某的手机摔坏,并用手对其殴打,威胁高某某欠款必须在当天23时前送到。当天22时30分左右,有人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到黄金海岸门口拿钱,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与高某某一起到了黄金海岸门口。在黄金海岸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被安宁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受害人高某某共被非法拘禁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高鹏飞

2015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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