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下午海伦市居民隋某某与朋友刘某某闻知相关单位正打击拼车并提供奖金,隋某某、刘某某二人随即与拼车平台联系,不久被告人李某某开着自家的黑色本田车在哈尔滨防洪纪念塔处将隋某某、刘某某二人接上车,在开车往海伦市走的过程中,隋某某与海伦市客车司机周某某联系,并将拼车司机的车型、号牌通过微信告知周某某,周某某随后向望某某客运稽查队及望某某交警大队举报,在李某某行驶到望某某县内的时候被望某某交警大队及客运稽查队人员拦下,李某某随后趁机开车逃跑,此时李某某意识到有人举报自己,当车行驶到望某某灵山乡境内的时候,隋某某、刘某某二人要求下车,但遭到李某某拒绝并谩骂及恐吓二人,李某某将隋某某和刘某某拉到灵山乡孟家店公路附近时将二人逼下车并将二人殴打并制作视频传于拼车群内,随后胁迫二人上车来到海伦市永富乡境内,此时隋某某的父亲闻讯赶来,被告人李某某趁机逃跑,2018年12月1日被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滕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微信照片、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已取保候审于海伦市永福乡新兴村3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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