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5年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7日,刘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宗付林(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拘禁后向其索要债务,并由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曹某某从济南市高新区带至济南市历城区**工地。在车上,刘某某、宗付林用电棍殴打了曹某某。到达**工地后,刘某某、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均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宗某某、赵某某带曹某某去医院看病,期间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全程陪同看管。之后,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曹某某带回恒大城工地继续拘禁。7月8日上午,刘某某、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带曹某某去聊城要账,并对其进行全程看管,7月9日凌晨3时许返回济南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由刘某某等人继续在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看管,直至2013年7月9日下午,被害人曹某某趁机逃跑。
案发后,被害人曹某某报警,公安民警于2015年2月5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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