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97********,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强奸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将其前女友被害人王某某(女,19岁)带走,李某某使用王某某手机软件打车并支付打车费用,二人乘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新龙门客栈宾馆,入住203房间。11月10日18时许,王某某发现李某某使用其手机微信钱款,与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手扇王某某嘴巴,王某某高声呼救,宾馆老板高某某上楼询问,并让二人离开。王某某和李某某下楼后,李某某在一楼大厅用脚踹王某某,王某某在大厅拽大门把手不愿跟李某某离开,被其强行拽离,并致宾馆一楼大厅门把手损坏,李某某用自己手机做抵押后离开。二人离开宾馆后在路上继续争吵,王某某多次欲逃走,均被李某某抓住,并继续用手扇王某某嘴巴,控制王某某不让其离开。当日22时许,李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大东宾馆,用王某某微信支付房费后,二人入住休息。王某某的母亲、老师、同学在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于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在大东宾馆将其找到,王某某得以摆脱李某某的控制。后李某某携带王某某手机从大东宾馆离开至新龙门客栈宾馆,用王某某微信支付150元门把手赔偿费用并将自己手机取得后离开。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苏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