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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现住该地。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中午,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附近,因被害人张某甲欠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未在案)借款,李某某、翟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决犯)采取限制张某甲自由的方式,陪同张某甲在顺义区内借钱还账,因张某甲未还款,故将张某甲限制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西门附近及路边车里。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已决犯)受李某某指使赶至该处一同对张某甲进行看管。

7月11日、12日,李某某伙同杨某甲、王某某、翟某某采取同样方式让张某甲还款并持续剥夺张某甲自由。张某甲于7月13日委托朋友杨某乙报警。

7月13日2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于路与西环路十字路口南侧停放车内,民警将杨某甲、王某某查获。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笔录:被害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甲、王某某、翟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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