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康某某(另案)、林某某(另案)等人到巧家帮其老表王某某要帐,李某某、康某某、林某某等人到巧家后住在***酒店,王某某因找不到欠款人陈某某,随后将担保人杜某某带到***酒店,交由李某某、康某某、林某某等人控制索要欠款,杜某某被控制3天向朋友借了4万元打在李某某银行卡上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交易记录,入住查询记录;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被害人另案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杜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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