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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3日16时许、及10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康某某、吴某某分别以找工作为由被骗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农林局家属院3号楼一传销窝点内,为使康某某、吴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周某、张某(均在逃)等人对康某某、吴某某采取殴打、恐吓、看管等手段,并将康某某、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财物、手机等扣押,限制康某某、吴某某人身自由。10月15日9时许,康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7、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法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5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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