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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4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4********, 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1日、10月13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0日、11月1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20日、10月1日、1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3日2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窜至我市南头镇某某公司第二生活区4幢401房,爬窗进入房间,盗窃了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现金人民币60多元,被及时返还宿舍的李某某发现,何某某撒谎称来宿舍找人的,李某某信以为真,遂让何某某离开,事后清点物品发现自己被盗,并将有男子进宿舍盗窃的情况告知同宿舍工友被告人李某某、房某某(另案处理)及黎某某(在逃)。

2017年3月16日16:06分许,何某某再到上述401房企图盗窃,在开房门时被房内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何某某有盗窃嫌疑,遂将其推拉进房内,用手机将何某某的照片发给弟弟李某某,李某某确认了何某某就是盗窃的男子。被告人李某某遂伙同宿舍工友黎某某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审问,逼迫何某某跪在地上,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家庭地址。当日16: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离开房间去上班,黎某某让何某某继续跪在地上,他和房某某各自在自己的床上玩手机,17:17分许,何某某为了逃跑从宿舍阳台跳下,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资料光碟4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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