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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0683民初52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李某某位于莱州市**镇**村**采石矿的樱花红荒料500立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由李某某保管。同月7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财产并做出公告。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将查封的樱花红荒料362立方米予以变卖。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莱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变卖已被莱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虎

                                 检察官助理:逄丽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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