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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黄山**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将案件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将案件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受聘在位于本市武昌区中北路的黄山**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宣传口号,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推介旅游等途径,以“旅游消费享有优惠、购买预存卡有12%至14%的年华收益率、到期连本带利退还”为诱饵,违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黄山**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储值卡”,以此吸收吴某某等290余人款项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涉案企业登记信息、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史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投资人吴某某等299人的报案材料、证言等;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锐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审计报告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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