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服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公寓**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古瑞驰(**商城店)、海恩男装(***风情街店)、法莱名品(***街店)、古瑞驰(周村利群店)四家服装店内,面向顾客宣传以所选购服装的十倍价格在店内存款,承诺12个月后(前期为8个月或10个月)返还顾客存款,并将所选购的服装免费赠送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共向1951人吸收存款5760.8577万元,造成1904.961万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司法鉴定报告一份、光盘拾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