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了解到在“AI-Pay”平台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及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高额提成,于是在我市三乡镇沙岗中心街48号秀乐公馆3幢505房内通过百度贴吧、知乎、QQ、微信等公开论坛及聊天工具发布招募“AI-Pay”平台下线的广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每24小时产生3%的利息,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提成为诱饵,吸收他人存款。目前已核实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法吸收崔某会、江某幸、杨某东、吴某龙、刘某奇、孟某静、温某琪、赵某阳、胡某杰等人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详见集资参与人金额表)。2020年4月,“AI-Pay”平台关闭,导致各集资参与人尚未提现资金受损。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中山市三乡镇秀乐公馆3幢505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小勇
二О二О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散页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扣押涉案物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视听资料1份;
8、《集资参与人金额表》。
集资参与人金额表(金额均为人民币)
序号 |
集资参与人 |
投资金额 |
已兑付金额 |
未兑付金额 |
1 |
崔某会 |
38210元 |
5000元 |
33210元 |
2 |
江某幸 |
约17000元 |
约2000元 |
约15000元 |
3 |
杨某东 |
约175033元 |
约129000元 |
约46000元 |
4 |
吴某龙 |
93700元 |
73321元 |
20379元 |
5 |
刘某奇 |
50200 |
9431元 |
40769元 |
6 |
孟某静 |
46000元 |
19000元 |
27000元 |
7 |
温某琪 |
30103元 |
2800元 |
27302元 |
8 |
赵某阳 |
25120元 |
4100元 |
21020元 |
9 |
胡某杰 |
48608元 |
约10000元 |
约38608元 |
合计 |
52万余某某 |
25万余某某 |
27万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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