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2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其丈夫梁某甲(另案处理)开办伞厂、经营木材生意、投资银生意全部亏损,对外放款又不能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便与梁某甲以购房、子女办厂、做生意需要资金投入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拆东墙补西墙,营造讲信用的形象,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他人或通过他人介绍大肆向曾某某、康某某、梁某乙等13人非法吸收存款36.2万元。
2018年10月16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李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银保监会娄底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证人曾某某、康某某、梁某乙、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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