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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建议,麻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7人共吸收存款50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高利转贷,部分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周转,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8日,李某某向丁某甲借款50万元,李某某每月代还利息4500元。2014年下半年,李某某还清本息56万元。

2.2013年7月份,李某某向罗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5年6月,李某某还清本息23万元。

3.2014年初,占某某、丁某乙借给李某某100万元,约定月息2.5分,李某某转借给马某某。 2014年6月18日,占某某、丁某某与马某某就该笔债务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5分。

4.2014年3月27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5年10月5日,李某某还清本息10.94万元。

5.2014年上半年,李某某向田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2014年9月份,李某某先偿还50万元,2015年1月份还清剩余50万元,并支付10万元利息。

6。2014年7月,李某某向彭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两年多后李某某归还借款时,还清本息250余万元。

7.2015年2月份,李某某向范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5月份,李某某还清本息2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甲、罗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南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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