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二店店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二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柴林花园小区)店长期间,采取购买不同数额的消费卡高额返利的手段,向被害人史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583880元。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归案、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金生商贸有限公司公告、武汉市洪山区夕来乐日用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二店相关图片、相关宣传材料、礼品券兑换表、新闻报道、被害人报案登记表、银行电子支付凭证、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黄某乙、李某乙的陈述材料;4.司法委托财物专项审计报告;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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