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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市东西湖区李某某**百货经营部店长,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汉市武昌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4月2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武汉市东西湖区李某某**百货经营部并担任店长,在本市东西湖区**街**号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上级公司制定的规则和指令,以该经营部为载体,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送传单、推介会、门店招揽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以“**购物商城”、“**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以消费(实为投资)获取购物券(实为返利)的运营模式吸收会员,以每日返现、一定期限内还本并高额返利为诱饵,以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为补充,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收取投资人资金后,按照上级公司规定,将资金转账至上级公司指定账户,并按上级公司发放的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返利,被告人李某某领取固定工资并按一定比例提成。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向3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656,6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返还资金1,571,439元,未兑付资金3,085,26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工商经济户口底卡、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回函、银行流水、会员章程、会员手册、收款收据、礼品兑换表、授权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郑某某易某某黄某某左某某聂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咏

检察官助理   李雪莲

                            202071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87182****;保证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776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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