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孙***开设的“新乐市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任经理,其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发展代办员、吸收存款,新乐市**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共吸收股金8823727元,涉及349笔142人,已退股金6092833元,涉及233笔81人,未退股金2730894元,涉及117笔61人。李某某吸收村民存款1167000元,未退股金380000元,涉及10笔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省。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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