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萧县酒店乡经营农资及超市等生意期间,以1-1.2分不等的月息,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一百三十八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079.88万元,已结息约人民币98.4124万元,已归还本金约人民币42.49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账本、银行交易明细、欠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孟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6.附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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