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该局逮捕;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鲍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明确列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5年,郭某某、王某某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房山地区对外销售中投互联公司理财产品。该公司于2016年注销后,郭晓俊、李某乙(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乙,监事为郭某某。**公司与鲍某某达成协议,以***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为名义,在社会上公开以中投互联名义销售***产业园、***产业园2号投资基金、***种业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24%,一年期投资年利率30%,2017年5月31日后承诺半年期投资年利率24%,一年期投资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人吸收存款。
被告人李某甲系**公司**,负责向不特定投资人推销***公司酒泉种子产业园理财产品,吸收投资人到该公司投资。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向陈某某等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理财协议书、收款收据、还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业绩表、工资表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斌峰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63466****,1893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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