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盐城分公司咨询三部工作人员,原江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盐城市**中路**号**幢(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10月2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10月10日,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江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公司和**公司)在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养老床位为由,承诺高额返息,通过业务员发宣传单、举办宣讲会、组织参观**养老基地、江宁区**路**号**护理院及报纸、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向社会群体广泛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养老公司和**公司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口头宣传该公司**养老基地等投资项目,以**养老公司和**公司等名义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养老床位投资合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向48名投资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3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14.3176万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盐城市**道**号**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受害人报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宣传资料复印件、养老基地众筹及床位租赁合同、相关缴款收据,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戴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养老公司和**公司业务员,帮助宣传**公司项目,以与顾客签订**养老基地众筹与养老床位租赁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陈宪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7册,补充材料1份,审计报告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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