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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集乡**行政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资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通过与集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受让协议》、《债权转让款确认书》等形式,以年化收益率6.5%-12%的利息为诱惑,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正事通”、“正商盈”等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李某甲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222人次,非法吸收金额为4766.9万元,未兑付金额为3768.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资金收支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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