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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7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身份证号码4205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叶某某、徐某某(已起诉)等人,以阿里巴巴、淘宝店铺虚假刷单并许诺支付佣金(利息)的名义,向陈某某等人7名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6万余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陈某某、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强

                             检察官助理:蒲立炯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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