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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号,现住址古冶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博鑫洗码理财项目”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录音讲课等方式,发展不特定人员加入会员进行投资。经唐山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0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账证、微信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敏

2020年10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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