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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某某。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布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5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某某。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某某。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博某某**人造板制造厂”自2016年投产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做为该企业实际经营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在明知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以企业生产经营为由,多次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将借到手的钱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小部分用于企业使用。2019年9月多名受害人要求归还借款,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无法联系。该企业自开业以来,李某某共非法吸收存款913.4万元,兑付本金数额24.2万元,未兑付本金数额889.2万元;偿还他人借款本金及利息达577.9394万元,用于支付宝、微信、京东支付或者转账为10万元,其余用于厂子生产经营及日常花销。 

另查明,2018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拖欠“**板厂”27名工人工资,数额共计达30.1145万元拒不支付。

被告人布某某帮助李飞向多名借款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共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3万元,其中兑付本金8万元,剩下45万元没有兑付。

被告人李某乙帮助李某某向多名借款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共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44.8万元,至今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冲

检察官助理:杨名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李某乙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布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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