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11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设立民间“标会”四班,吸收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朱某甲等20多人参会,每班会期20至34个月不等,每份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位会员可认购多份,每月到期日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汕头市金平区**巷**号家门口进行开标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为“会头”,负责向会员收取会款,每班标会首期筹款归其所有,后每期由未得标的会员开出利息高者为中标会员,其他未得标的按份平分标底利息。据被告人李某某交代,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约170多万元,其中吸收陈某甲存款人民币62605元、陈某乙存款人民币194550元、黄某某存款人民币179180元、朱某甲存款人民币20540元,四人共计人民币456875元。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因资金链断裂而逃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其中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朱某甲四人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43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载李某某开标情况、参与人员及份数单据、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朱某甲、章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张锦江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共190页、补充材料3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