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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尉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登记青岛**公司莱阳分公司,尉某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该公司通过制作宣传彩页和发展代理商对外宣传推广使用易正联平台,规定顾客在和平台有合作关系的注册商家处累计消费满1000元,由注册商家向平台交纳消费金额的10%作为服务费,承诺通过平台每天返万分之十左右的易购币,易购币可以提现,最终实现注册商家和顾客返本,顾客可以免费购买商品,注册商家可以免费使用平台推销商品。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与青岛**公司莱阳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成为章某区域的负责人,约定李某某的提成为平台充值金额的15%至21%。李某某为获取高额提成,在尉某某同意后,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宣传资料、宣传横幅、举办招商会、发展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易正联平台,授意或默许注册会员投资人直接向公司缴纳10%的平台手续费,就可以获得100%的增送等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面向章某区域内刘某甲、刘某丙等社会不特定人员138人非法吸收存款249851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0207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挽回损失,尉某某家属退赔投资人1506101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赔偿登记表和谅解书、后台数据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姜某某、董某某、宋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尉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返本付息,变相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帮助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506101元,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35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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