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排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7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进入江西省兴国县**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工作。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打电话、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矿石加工厂、矿山、油茶山等项目,对投资客户进行宣传,经被告人李某甲介绍投资至金鑫石材的客户如下:李某乙投资2万元、王某某投资4万元、郝某某投资20万元、李某丙投资15万元、蔡某某投资4万元、欧阳某某投资10万元、熊某某投资4万元、叶某某投资10万元,金额共计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按投资款的6%进行提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其全部违法所得退还给上述8名投资人,并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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