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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里**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至2017年,在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某号等地,受刘某(已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民警要求在其工作单位等候,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其家属已代为退缴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段永红、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段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首佳

检察官:陈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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