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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镇**堤**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接触了解“财富天下”网络投资平台。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河南省洛宁县、洛阳市西工区、偃师市等地组织大量群众,向群众宣传“财富天下”网络平台,以短期高效收益为诱饵,让群众向“财富天下”网络平台进行投资。2018年2月,该网络平台关闭,群众投资款项未返还。经审计,涉案投资金额共计1636620元,损失金额共计1088029元,涉及群众44人,被告人李某某收账金额16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赃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住宿信息表、财富天下宣传资料、扣押清单等;

2.证人于某某、朱某某、魏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刘某某、贾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旋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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