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2********,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杭州启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路**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10月20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叶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从他人处接手杭州启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于同年4月2日起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及封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该公司上线“启点金融”APP,面向社会发布年化利率为8-15%的虚假车标诱使公众投资。投资人款项归集于叶某某所控制的黄某甲名下的银行卡后,再用于还本付息及转移使用。2018年6月,平台资金链断裂。经审计,该平台共面向1,189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20,013,6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387人损失共计6,674,072.73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按叶某某指令操作黄某甲银行账户转取资金,多次提现共将4,120,000元现金交给封某某及叶某某。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建设银行卡1张、手机2部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工商登记资料、租赁合同、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等;
3.证人证言:同案犯叶某某、李某乙、封某某、张某某供述及证人肖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潘某某、黄某甲、陈某某、余某某、庞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颖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作案工具建设银行卡1张、台式电脑主机13台、台式电脑显示器13个、键盘8个、鼠标5个、打印机1台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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