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成为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师。为获取高额提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亲自或者通过其发展的下属业务员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及周边,以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6%为诱饵,通过发送宣传彩页、举办扶贫活动等多种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开具“中融资产通知单”的方式,非法向魏** 等153人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账至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6888180元,续存金额为1004558元,已兑付本息799037元,未兑付金额为2766300元。期间李某某个人获取提成494233.95元。
2019年7月2日,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碑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于**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电脑上存储的业绩表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波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