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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上海玖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庙**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系上海玖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许可情况下,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以高额利息回报、保证投资得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合规全法等手段,通过在农村、集市、公交车站等地散发传单、讲解宣传、召集开会、打电话、组织参观旅游等形式,推广其总公司上海玖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模式,出售公司“儒息盈”、“儒年盈”等理财产品,以9%-12%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赵某某、王某某、欧某某等186人非法吸收存款14154300元,造成资金损失13794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步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涉案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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