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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组**号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奉节县竹园镇集镇建设需要石料,遂准备采石加工销售。2008年3月,**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被获准在奉节县竹园镇金狮村采石。同年4月,李某某、童某某、徐某某注册成立**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童某某协助李某某办理手续,徐某某不负责相关工作。**公司在前期建设和采石过程中办理了部分占用林地手续,在后期采石过程中李某某个人决定超越审批面积占用林地采石。经重庆市根荣林业咨询有限公司调查,**公司**采石场超越审批面积占用林地27.2亩,其中防护林3.3亩、用材林23.9亩。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铭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奉节县**镇******,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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