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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兄李某甲共同承包科尔沁右翼前旗**乡**村**社**荒山种植杨树,有林权证。涉案林地原地表有40多棵杨树,2014年经李某某同意,**村王某某采伐20多棵杨树,2016至2018年春天李某某自己用手锯和斧子砍伐该地块剩余的10多棵杨树,2018年春天用铁锹、铁镐挖出树根,均用于烧火,后李某某用自家的时风牌20马力红色的四轮车带悬挂犁开垦大约14亩林地,并全面整地起垄,同年4月种植杏树苗,同年5月整块地种植绿豆;2018至2019年种植农作物,2020年未种植农作物。现地表是耕地和分布不均的高约50厘米左右的杨树苗。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涉案地块为林地,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林保小班分别为37、38、40,其中占用材林面积10468平方米(15.696亩),占公益林面积36平方米(0.054亩),共计占林地面积10504平方米(15.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科尔沁右翼前旗**乡**村李某某种植农作物案件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晓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0页,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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