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8月内蒙古地方铁路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904+457KM至944+300KM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6045.37亩,其中耕地3201.4亩,林地488.41亩,牧草地2341.02亩,未利用土地14.9亩。
201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科尔沁区**苏木**嘎查北侧K914+700-K917+800线段路左侧林地耕种农作物。2015年种植绿豆,2016年种植玉米,2017年种植大麻籽。
经测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占用林地面积共38.91亩,于2015年至2017年耕种农作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8.91亩耕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峰
检察员:赵明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4册、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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